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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教保員得否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大學學程一案

一、 依據教育部103年12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22104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:「公立幼兒園第一項、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、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,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,以契約進用;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;其進用程序、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」爰依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,其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(以下簡稱勞基法)、勞工請假規則、性別工作平等法、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,前開相關規定並無進修留職停薪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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