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投縣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標準暨請領規定事項
南投縣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標準暨請領規定事項
103年10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30215210號函修正第六項
一、本規定事項依軍公教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本縣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標準如下:
(一)、書籍費:一學年一千六百元,一學期八百元。
(二)、制服費:一學年一千元。
(三)、副食費:每月一千二百元(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從七月至翌年
一月止,新核准者從九月至翌年一月止,第二學期一律從二月至
六月止)。
(四)、主食米每公斤單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二辦公室每年八月公
告標準發給,須經南投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核給主食米有案
者,方可請領。
(五)、前款主食米之發給經本府核給二十六公斤者(符合全公費優待項
目第三項);十三公斤者(符合半公費優待項目第三項);及十二
公斤者(符合全公費優待項目第二項),以乘於主食米每年八月公
告之每公斤單價計算發給。
三、優待種類、優待條件、優待對象、優待項目如下:
優待種類 優待條件 優待對象 優待項目
全公費 因公死亡,在撫卹期間內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。 一、制服費、書籍費、副食費。
二、公教遺族核發主食米十二公
斤。
三、軍人遺族子女(須持有聯合
勤務總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
補證明者始可核發)或無子
女者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
二十六公斤。
半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,在撫卹期間內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。
一、 制服費、書籍費、副食費比
照全公費減半發給。
二、公教遺族不發給主食米。
三、軍人遺族子女(須持有聯合
勤務總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
補證明者始可核發)或無子
女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十
三公斤。
四、公費請領應行規定事項:
(一)、請領公費,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、主計、出納印章
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乙紙、就學費用優待申請書及印領清冊各乙份,
備文送本府撥款。印領清冊應蓋齊學生印章及校長、會計、出納、
主辦業務人員印章。
(二)、半公費者,制服費、書籍費、副食費應減半申請。
(三)、除制服費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外(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,制服
費減半),其他書籍費、主食米、副食費各按學期請領。
(四)、新生請俟學籍核准後,再檢件具領。
(五)、新生申請本公費,其資格送審及請款,應一併辦理。
五、申請期限: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九月三十日止,第二學期自開學後至
二月二十八日止。
新申請者,自資格核定日起,一個月內請款;第一學期逾
期申請者,因會計年度規定,不予受理;第二學期逾期申
請者,移至下學年第一學期申請。
六、凡就讀本縣完全中學、國中(含私立高中附設國中部)、國小之軍公
教遺族,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。
七、本規定事項經縣長核定後實施。
103年10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30215210號函修正第六項
一、本規定事項依軍公教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本縣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標準如下:
(一)、書籍費:一學年一千六百元,一學期八百元。
(二)、制服費:一學年一千元。
(三)、副食費:每月一千二百元(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從七月至翌年
一月止,新核准者從九月至翌年一月止,第二學期一律從二月至
六月止)。
(四)、主食米每公斤單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二辦公室每年八月公
告標準發給,須經南投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核給主食米有案
者,方可請領。
(五)、前款主食米之發給經本府核給二十六公斤者(符合全公費優待項
目第三項);十三公斤者(符合半公費優待項目第三項);及十二
公斤者(符合全公費優待項目第二項),以乘於主食米每年八月公
告之每公斤單價計算發給。
三、優待種類、優待條件、優待對象、優待項目如下:
優待種類 優待條件 優待對象 優待項目
全公費 因公死亡,在撫卹期間內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。 一、制服費、書籍費、副食費。
二、公教遺族核發主食米十二公
斤。
三、軍人遺族子女(須持有聯合
勤務總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
補證明者始可核發)或無子
女者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
二十六公斤。
半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,在撫卹期間內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。
一、 制服費、書籍費、副食費比
照全公費減半發給。
二、公教遺族不發給主食米。
三、軍人遺族子女(須持有聯合
勤務總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
補證明者始可核發)或無子
女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十
三公斤。
四、公費請領應行規定事項:
(一)、請領公費,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、主計、出納印章
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乙紙、就學費用優待申請書及印領清冊各乙份,
備文送本府撥款。印領清冊應蓋齊學生印章及校長、會計、出納、
主辦業務人員印章。
(二)、半公費者,制服費、書籍費、副食費應減半申請。
(三)、除制服費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外(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,制服
費減半),其他書籍費、主食米、副食費各按學期請領。
(四)、新生請俟學籍核准後,再檢件具領。
(五)、新生申請本公費,其資格送審及請款,應一併辦理。
五、申請期限: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九月三十日止,第二學期自開學後至
二月二十八日止。
新申請者,自資格核定日起,一個月內請款;第一學期逾
期申請者,因會計年度規定,不予受理;第二學期逾期申
請者,移至下學年第一學期申請。
六、凡就讀本縣完全中學、國中(含私立高中附設國中部)、國小之軍公
教遺族,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。
七、本規定事項經縣長核定後實施。
